我校学生在湖北省第三届高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中喜获佳绩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2-12-04浏览次数:113

来源:宣传部 时间:2012-12-4 9:02:00 浏览次数:

12月1日—2日,“高教社杯”湖北省第三届高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在黄冈师范学院隆重举行。本次竞赛由省教育厅、湖北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联盟主办,共有来自全省24所高校的74名师范生参加了决赛。决赛由撰写教案、即兴演讲、模拟授课3个环节构成,代表我校参赛的管理学院初等教育(文)专业学生赵雪、哈丽萍不畏强手、顽强拼搏,经过激烈角逐,两位选手都获得了三等奖的佳绩。

省教育厅在全省普通高校开展教学技能竞赛活动,旨在积极推动湖北高等学校师范教育共同发展,引导我省师范教育教学改革方向,展示我省高校师范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培养师范专业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师范生的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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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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