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一实训基地入选“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2-12-25浏览次数:118

来源:宣传部 时间:2012-12-25 10:30:00 浏览次数:

近日,省教育厅发文(鄂教高函[2012]47号)公布了一批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名单。由我校与湖北鄂丰模具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的“湖北鄂丰模具有限公司实习实训基地”成功入选湖北高校省级实训基地,该基地主要覆盖制造类专业群,可提供我校机械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等专业学生实习实训。这是我校实践教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校校企合作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将对我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高高校实践教学水平,是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深入实践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建设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是加强高等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育人,推动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优化与共享,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据悉,2012年湖北省共认定50个“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 与我校一同上榜的50所高校包括武汉大学、华中科大、武汉理工大、华中农大等知名高校,湖北省人民政府将对获批的基地予以授牌,并给予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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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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