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3-12-21浏览次数:109

来源:新闻中心 时间:2013-12-21 10:51:00 浏览次数:

本网讯(记者宣葶)12月19日下午,校党委中心组在求真楼学术报告厅举行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专题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心组全体成员、全校副科级以上干部教师参加了集中学习。

会上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科部黄治勇副教授和余启利副教授在会上作了学习辅导报告。他们分别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高频词、热点词及亮点和新举措等进行内容解读与拓展分析,明晰深刻地讲解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意义及特点,并交流了高职院校在当前形势下面临新机遇及新挑战时,我校教学改革的思路与举措。

校党委书记杨植涛对此次学习作了小结,要求全体教职员工要明确学习活动的目的和价值,通过学习,知晓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历史意义,了解《决定》的主要内容、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把握《决定》中与我们工作、生活和学校发展息息相关的各项新改革和重大举措,从而更好地将我校的建设与发展融入到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大蓝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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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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