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齐促并举-- 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教师座谈会召开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4-03-14浏览次数:115

xcb 来源:新闻中心 时间:2014-3-14 16:17:00 浏览次数:

本网讯(学生记者杨晓玲 刘登勤 邓杰)3月12日下午,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活动,了解学生的生活,完善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发展,我校在图书馆一楼会议室举行教师座谈会,各院系教师代表参加座谈,副校长童长江主持座谈。

与会教师们就学生的培养、教学质量和后勤工作等方面展开交流,大家各予己见,讨论热烈。

座谈会的话题涉及面广,而且具体细致,从学生宿舍的搬迁、学生宿舍的热水供应,到学生的到勤率、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从教师的授课质量、课时量安排、学习交流,到教室多媒体的维修、校外车辆出入校园……一系列问题,个个都关系到学生培养、教师成长和校园发展的切实利益。

童长江总结道,学生培养无小事,发现问题就要逐步解决,这样才能促进学校发展更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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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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