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炼技能在基地, 教学比武进课堂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4-11-04浏览次数:117

xcb 来源:新闻中心 时间:2014-11-4 15:55:00 浏览次数:

本网讯(学生记者王雅秋 陈敏)10月22日和24日,我校管理学院12级初等教育专业的实习生,分别在教学实习基地东方红小学和吴都小学举办了“12级实习教师优质课比赛”。

此次优质课比赛分两个赛场,以实习生所在实习学校为各自的赛场,比赛的评委也由各自实习单位经验丰富的优秀语文老师担任。简练生动的课件、声情并茂的语言、丰富有趣的态势语……参赛选手们牟足了劲儿,给讲台下的小学生、评委和前来观摩的13级初等教育专业学弟学妹们带来了各自的“精彩一课”。

管理学院举办本次比赛,旨在加强实习学生的技能训练,提高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也是为参加湖北省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发现和培养人才。赛后,两所实习学校的老师对我校实习学生的授课比赛点评如下:“能够很娴熟地运用多媒体,通过音、图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注重朗读的训练,运用不同的方式来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授课注重条理性,教态大方自然、普通话标准。”他们充分肯定了我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教学成果和表现,同时指出了选手的不足。实习生们觉得在教学实习基地这种真枪真刀的演练,学到了真本领,教学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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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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