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依法治校示范校试点学校”检查组莅校评估验收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4-12-18浏览次数:114

xcb 来源: 时间:2014-12-18 16:16:00 浏览次数:

12月16日下午,由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刘怀俊、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李太平教授、武汉大学法制办主任杨晓光、省教研室副处级干部孙延洲一行组成的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试点学校”专家组莅临我校,对我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工作进行评估验收。校领导杨植涛、洪贞银、周岫、童长江、卫杨春、胡海平,各院系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在图书馆一楼会议室举行的评估验收汇报会。

会上,洪贞银代表学校就我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情况作了介绍。

专家组经过听取汇报、查阅文档资料、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问卷调查和实地察看等评审环节,充分肯定了我校在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方面的做法,认为我校在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进程中取得了明显实效,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办学行为依法依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办事程序科学规范,体制机制运行顺畅,校园环境安全和谐,师德师风建设成效显著。专家组还就存在的问题作了说明,并提出整改建议。

校党委书记杨植涛表示,学校将按照专家组意见,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加快推进学校的章程修订工作,做好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继续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全面构建法治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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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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