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我校组织党员干部观看教育警示片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5-01-29浏览次数: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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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宣葶)元月27日下午,我校组织全体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在图书馆报告厅学习党的作风建设的纪律精神,校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学习,校长洪贞银主持学习并作要求。

会上宣读了《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狠刹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请客送礼、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并观看了近两个小时的党的作风建设教育警示片。教育警示片清晰生动地介绍了党的作风建设的历史脉络与现实状况,以鲜活典型的人物事件展示了党和国家整治党政作风、落实作风建设的积极举措与坚定决心。片中当事人对自我、对政策的错误定位与认知,不时引发观者的评议与奚笑,他们的悔悟与反省,也同样引发了观者深深的唏嘘与思考。

校长洪贞银对作风建设学习作总结,并作四点要求,即党的作风建设不能掉以轻心,“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党的作风建设“匹夫有责”,要将八项规定、反四风与自身紧密关联;要时刻保持清晰头脑,对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有明确清醒的认识,消除认识误区;要有常抓不懈的决心与恒心,作风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结合我校校风建设情况,洪贞银强调,党员干部要作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要自己做到,还要带动同事、周围的人都做到,使我校校风建设再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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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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