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举行消防安全演习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5-06-11浏览次数:111

xcb 来源:新闻中心 时间:2015-6-11 17:38:00 浏览次数:

本网讯(学生记者陈秋宇 王俊/文李凡 雷盼盼/摄)6月9日上午,在求真楼广场,我校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演习,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们的安全意识。

本次主要针对室内火灾逃生进行演习。演习现场,求真楼内一间教室“起火”,楼下可见窗口“浓烟滚滚”。各教室正在上课的学生们在老师的带领下,按照逃生知识躲避浓烟,有序下楼逃生。

广场上,消防人员向学生们讲解了楼层火灾的逃生知识,如“不能慌乱,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向下走楼梯,弯腰趴低”等,展示并介绍了灭火器、无齿锯、灭火防护服、逃生帐篷等消防工具的作用和使用方法,并点燃火桶,演示了利用消防工具进行灭火的过程。

演习结束后,学工处处长马凌军说:“我校经常进行消防知识宣传,但实际操作机会少。居安思危,从本次的消防演习中可以发现,我校师生的消防意识和反应速度还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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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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