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举办优秀毕业生座谈会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5-06-12浏览次数:116

xcb 来源:新闻中心 时间:2015-6-12 16:30:00 浏览次数:

本网讯(学生记者陈秋宇/文李凡/摄)6月11日,建筑工程学院在行知楼举行优秀毕业生座谈会,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周岫参加座谈会,与毕业生们面对面交流。

周岫寄语毕业生们,“人生没有彩排,每时每刻都是直播,每时每刻都要对自己负责”,“人生处处是起点,踏入社会,我们是社会大学的一名终身学生”,“母校永远站在你们背后”。

建工学院院长余成英则要求毕业生们,要爱岗敬业、勇于担当,要诚信为本、立德为先,要持续学习、勇于超越,并怀感恩之心,放飞梦想。

优秀毕业生代表表达了对母校和学院的感谢和祝福,汇报了三年来学习生活中收获的成长。不少大一大二的学弟学妹们也参加了座谈,毕业生们根据自己的经历和经验,解答了他们在学习生活中面临的疑惑。12级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蔡仲林告诫说,有目标的行走是长征,没目标的行走是流浪。毕业生们结合自身体会,勉励学弟学妹们要在学校定下明确的人生目标,好好学习专业知识,为以后人生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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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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