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5-11-30浏览次数: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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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学生记者张宇虹 闫少梅/文黄宇颖/摄)11月26日下午求真楼报告厅,全体校领导及全校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参加校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会上,校党委副书记周岫传达了省委高校工委关于新形势下高校意识形态工作会议精神,校思政课部副教授夏澈作《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解读》辅导讲座。

夏澈副教授是鄂州市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团成员,本次专题讲座中,她从“十八届五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主要内容”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落实与展望”三个方面,结合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多个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的具体社会现状,为全体参会人员将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了多层次、多角度、多维度的深度解读。

会上,周岫传达了省委高校工委关于新形势下高校意识形态工作会议精神,她指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全校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进一步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上来,原原本本地学习五中全会公报,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中国建设的总目标、基本原则、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深刻领会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热潮。同时要求,全体教职员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与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相结合,努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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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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