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日主题活动走进我校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5-12-08浏览次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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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学生记者宋显峰 葛胜男/文吴金辉/摄)12月4日,由共青团湖北省委主办的2015年湖北省青少年“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日主题活动走进我校。

活动以“法治精神·点亮未来”为主题,作为法治宣传日主题活动之一的“青年说法”,于当日上午在求真楼学术报告厅与我校广大学生分享了“我的法治故事”。

分享会上,在庄严的宪法宣誓仪式后,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刑庭庭长周亚敏、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阮雪芹、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副教导员赵理和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民警陈映竹等4位分享团成员,围绕各自的职业经历,通过大量的工作案例,向在座大学生、中职学生们分享了自己的法治故事。其中,周亚敏庭长讲道,夜不归宿、酗酒、赌博和交往不良是导致青少年走向犯罪的四大因素,诫勉青少年们要珍惜青春时光,养成健康生活态度。

同时,4位法律工作者还教给大家许多安全自护知识,并与大家互动交流、答疑解惑。会后,许多同学表示自己法律知识很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会在今后多多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治意识的提升。

团省委副书记金鹏、团市委书记彭波、副校长胡海平等参加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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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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