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3-09-05 09:43:05 点击:31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0—2012年度鄂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从即日开始,为了组织好今年的科技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1、各区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作为推荐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推荐工作。推荐部门应按要求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推荐书中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及推荐等级,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科)。
2、中央、省在鄂州的企业以及市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市科技奖励办公室申报。
二、推荐条件
推荐2010—2012年度市科技奖的候选项目,必须符合《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已获省(部、委)、市级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推荐的项目应是2010年至2012年12月30日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通过成果验收,以及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成果(部分未经鉴定、验收的成果必须提供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证书或国家科技部认可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及国家法定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国家新药证书;国家级新产品证书;具有资质资格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发明奖:
推荐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应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并进行了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整体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
2、科技进步奖: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是已取得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号并整体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对通过产学研合作产生的成果,须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作为应用证明。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软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是科技创新管理领域的研究成果,应(引)用1年以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已取得软科学评审证书(或相当的评价证明)。
3、科技成果推广奖:
必须推广和应用一年以上,并经县(处)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已获市级以上其它类科技奖励的项目获奖以后又进行了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获奖满两年后,经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也可推荐推广奖。
4、市科技奖推荐项目中、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或完成人不予受理:
①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在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
②可以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③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作为前三名完成人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
④项目完成人中有非中国公民的。
三、推荐时间
市评审办受理报奖项目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我校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推荐材料及要求
1、《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一式23份。
2、附件材料四套: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查新检索报告的原件及全套技术资料。专利证书、技术发明检索证明材料、品种认定证书、获奖证书、生产销售许可证、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证书等提供复印件,并装订成册(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
3、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凡与事实不相符的,经查实后,将取消评奖资格。
4、推荐书一律要求打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项目经济效益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5、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完成的项目,要由第一完成单位会同其它完成单位共同申报,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6、推荐项目汇总表1份(加盖公章)。
五、其他说明
1、为体现评审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凡推荐市科技奖一等奖的项目,在专业评审小组初评时请主要完成人到会答辩,答辩时间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2、评审结束后,除获奖成果原件存档外,其他材料均按保密制度销毁,故请各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事先做好本单位(部门)推荐材料的归档工作。
3、《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请在“鄂州市科技网 ”上下载。
联系部门: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市科技局成果科)
地 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26号
电子邮箱:lzwu336699@163.com
联 系 人:吴玲珍 陈 鹏
电 话:3216473
附件: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表
鄂州市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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