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是学院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经济学院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专业建设、促进就业,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与企业在集团办学、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一.机构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院内各专业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学院各专业与企业合作情况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学院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二.合作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与学院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专业建设、促进就业,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师服务社会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三.审批
(一)立项
相关专业教研室需向学院校企合作办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学院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学院校企合作办审查后,提交学院主管院长审定,重大项目由院长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回审议通过,并由分管院领导代表学院签署后方有效。
四.日常管理
学院各专业教研室每个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办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
五.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学院校企合作办统一院内各校企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学院领导。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六.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七.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教研室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院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院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八.附 则
(一)学院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
鄂州职业大学经济学院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校企合作办公室电话:22325309 技术支持:宣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