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控中心来校宣传艾滋病防治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5-12-09浏览次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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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学生记者宋显峰 谢林岚 汪珊/文周智慧/摄)12月3日下午校图书馆学术报告厅,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所长盖梅来校作艾滋病防疫讲座。讲座中,盖梅所长用一部公益短片《爱在阳光下》向同学们介绍了艾滋病经“母婴、血液、性”的三种传播途径,以十个提问介绍了艾滋病的危害及预防方法。

盖梅所长介绍道,与艾滋病人一起进餐、握手、拥抱等,这些普通的交往方式并不会被感染,公益短片中彭丽媛“彭妈妈”在公益活动中和患有艾滋病的小朋友们一起玩耍、用餐,以消除人们对艾滋病的误解,对艾滋病患者的偏见,呼吁社会给予艾滋儿童关爱。

近年我国青少年学生感染艾滋病的人数上升较多较快,盖梅所长强调,艾滋病虽然凶猛,但只要洁身自好,并非不能避免。

12月1日为世界艾滋病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号召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和全世界人民“合力抗艾,共担责任,共享未来”。我国也出台了“四免一关怀”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艾滋病防治最有力的政策措施。

活动中进行了有奖抢答,以考察和巩固同学们对艾滋病基础知识的认知和了解。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希望通过讲座和活动,提高大学生们对艾滋病的认识,意识到高危行为的危险性,并学会相关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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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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